求反诉的民事庭审程序流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06:49
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民事庭审程序流程,
就像是庭审笔录一样,越详细越好~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 “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理解:本条规定的是本诉原告无故不到庭的处理,第一层意思说明,原告不到庭的行为体现出原告消极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