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系的朋友进来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31:18
2002年7月10日凌晨五时许,无驾驶证件的长春市水泥厂职工王某驾驶面包车回家,行至一造纸厂附近时,将骑自行车的陈女士撞倒,王某下车后发现陈浑身是血的躺在自行车旁,便将其抱回车上并回家拿出1000元钱准备去医院抢救。在附近的一家诊所里,王某被告知伤者伤势严重,建议去大医院抢救,面对可能很高的救人成本,王某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12月1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诉讼。
使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王某有救人的义务.王某在明知伤者面临死亡却不进行救人而至被害人死亡,王某在主观属故意,客观方面,导致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属不作为犯情行.

补充楼上:
非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主观上为间接故意
本案不作为义务由先行非法行为引发

我觉得像是交通肇事罪,首先他是无证驾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次,他有救人的想法,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没有救人,反而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这些行为,都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王某将被害人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的行为,也是被交通肇事罪所吸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