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受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1:31:46
我在一个施工队帮人垒砖,队长是从某某大队承包出来的活。
我们的待遇是一块砖多少钱。
前几天下雨,我们准备垒完低处的就不干了
队长要求我们再垒高处的
后来我们摔下来了
现在在医院
请问
医药费用
陪护费用
出院后误工费用
及其他影响
这些都该谁承担?

虽然你们没有书面合同,但你和李某的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关系属于雇用关系,王某因公受伤,并没有过错应有雇主即李某承担医疗费用,张某对王某造成的伤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属于意外,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分承包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工程承包者--某工程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应当进行伤残鉴定。
3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