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一个法律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3: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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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 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三年第二期(总第82期)

  原告:尹琛琰,女,24岁,卢氏县百纺公司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城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章,该局局长。
  原告尹琛琰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时,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没有受理,尹琛琰认为,卢氏县公安局的失职造成其财产损失,遂向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6月26日夜,我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事后,我虽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
  原告尹琛琰提供的证据有:
  1.申请材料一份,证明其起诉前曾要求卢氏县公安局予以赔偿,卢氏县公安局一直不予赔偿。
  2.证人吴古栾、程新发、任春风书面证言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字(2002)68号文件,证明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行为的存在。
  3.“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进货数、销货数、存货数、修复门等发票3张,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辩称:“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未出警是事实,但对原告尹琛琰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请求法院划清其承担损失的责任。
  卢氏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对原告尹琛琰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2无异议,承认接警不出警违法事实的存在;对证据1虽无异议,但认为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尹琛琰起诉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对证据3证明的数额有异议,认为1辆摩托车无法装运这些东西。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尹琛琰提供的3份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事实相关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