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解约的具体事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7:46:36
最近公司让我们签合同,是这样,这份合同里面限定我的合同期限是3年,关于解约一项,公司没有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写出一方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离职。只写了乙方(职工)如果不能胜任之类的才可解除合同。
同时,我们私下是有培训费的(其实就是押金),如果提前解约,钱就不给了。可是这一项并没有写入合同。
再同时,我们的职业是有保密协议的,但是保密协议只写了我们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之类,否则罚款。但是没有说明这一年对我们的补偿。
那么,这样的一份合同,如果我签了,要提前解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急切想知道,谢谢!
请问,如果只是说是培训费,但是,其实是押金性质(扣一个月工资)。这样我交了之后,等到我不到合同期想要离职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能要得回来么?(公司押这笔钱就是为了不让我们提前解约,提前走这个钱就不给了,公司写的收据也是注明是培训费)。
这样做,合法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