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之间解聘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9:32:03
是这样的,我在一家IT公司从业。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从2008年2月18号开始算,到2008年5月18号正好3个月。在这3个月期间,没有违反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今天(也就是5月20日)被告之试用期已到,不符合公司要求,被解聘了。原因就是说我家远离公司,上下班不方便,不利于公司加班。(后来才得知,这个公司在2.3.4这三个月是最忙的,我怀疑他们是趁忙的时候招来应急,过了试用期就不要。)
但是我问负责人,说如果我家住得远就要一开始就回绝我,为什么等我做了3个月才说,现在是快到夏季了,找工作的淡季现在怎么找呢?这对我肯定是造成了损失了。
我想问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告这种无良的公司。真心的谢谢大家帮我想办法了。

1、试用期满后,即使只过了一天,单位也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了;
2、退一步讲,即使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合同,单位也要有足够的证据。

所以,如果你希望继续在该单位工作,那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不想在该单位工作了,那么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相当于你1个月的工资。

维权方法: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局投诉,投诉还不能解决的可以提起仲裁直至诉讼。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这种情况摆明了就是不想用你。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他没有正当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可先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