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的付汇核销是否一定需要报关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41:34
我们是上海的公司,有一批从我们国外总公司来的原石材,预计送至厦门给我的客户,我们倾向由客户自行报关,但是国外来的发票跟提单上的货物拥有人是我们上海公司,等于说是厦门的客户与上海公司做交易,厦门的客户开立国内信用证给上海公司,形成购买关系,我们由银行托收这笔款项,当银行确认后,货物从国外发过来,这样算是形成三角贸易(转口贸易)吧?

当货物到达厦门,国外总公司将提单寄到上海,我方将提单交由银行托收并从客户担保银行取款,厦门客户取得提单后自行报关

但是问提来了,我方收到厦门的款项后,我方必需付汇至国外总公司,而国内规定付汇核销时一定要有"报关单",但是报关是由厦门客户自行处理,没有报关单的情况是否能核销?还是另外有其它的单据可以做为核销依据?

因为这笔交易是预计要算入上海公司的营业销售额里,所以不能由厦门客户直接汇出国外,一定需要经手上海,那在不负责报关的情形下,有付汇核销的方法吗?
因为我们在其它国家操作三方贸易或转口贸易时,
并没有后续的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这应该是基于国内外汇管制的因素,但是我是正正当当做生意的,所以希望以正常管道来做事,
所以希望核销一事还是必需做,只是一定要报关单吗?

这种情况不算转口贸易.据我的理解,你们操作方式就有点不对.
如果厦门做LC给你们,你们和厦门算国内贸易,货物应该是你们卖给他们.所以你们应该先把货物清关,然后再卖厦门.
如果不能由厦门付汇出去,那就需要高手来解决了.
如果一定要走正规途径付汇,好像不大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