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由于公司原因导致不能续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9:42:26
本人于2006年7月同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7月到期,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只要双方互相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通知我由于公司公司的构架调整,导致不再需要我目前的职位,所以公司决定不再同我续约。本人在工作中按时按量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并无过失。

现在的情况是:因为公司的构架调整,导致不再需要我目前的职位,所以公司决定不再同我续约,并不是因为我本人的问题,连续两年的年底评估我的成绩都是合格。

请问律师:在并不是因为本人过失导致公司没有续约的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离职赔偿金?有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标准?

另: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月份将13薪折算给我?即今年1~7月的13薪。

公司需要给到您一或者二(此处有法理争议,无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个月的法定赔偿金。13薪是什么意思?没看明白……

从你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不续约,也就是到7月份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公司提前通知是合法的。
你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单位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13薪要看合同中的规定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