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下星期一开庭。现有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18:06
急!下星期一开庭。现有问题请教
本案涉及三人,原告和被告A、被告B。
原、被告三人关系是:经原告介绍,被告A、被告B以C安装公司名义,分别承揽了D大厦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在05年底结束并审计。原、被告应得的工程款由原告向发包方领取后进行分发。原告在04年底中风住院,工程款随后由被告A领取后分发。为此,被告A为核算原告最终应得款项,在07年作了份该工程与原告相关的总结算表。这份表包括了:原告从D大厦一共拿了45万以及明细,原告分给被告A 20万以及明细,原告分给被告B 15万以及明细。被告A给原告利润12万,被告B给原告利润10万(已经付了5万,还有5万没付)然后结账,把余款给了原告。此时原告因为中风,说不清事,是由原告的儿子代为结账的。
后来,原告的儿子发现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B的不是结算单中所说的15万而是25万。(有转账单,收据等)

本案诉讼请求:现在原告起诉被告B支付这笔没有计算在总结算上的10万元,被告A为连带责任。(因为被告A是和原告进行总结算的)

被告B提出第1份反驳证据:原告儿子在06年收到3万元的收条一份,用来抵扣诉状所说的10万元。
其实这3万元是包含在被告B给原告利润10万(已经付了5万,还有5万没付)中已经付了5万中的1笔。

问题是:被告B如果一定要说这3万元要抵扣原告起诉标底10万元,原告举出结算单来证明这3万元是包含在被告B给原告利润10万(已经付了5万,还有5万没付)中已经付5万的一部分是否可以?
因为是被告B给原告的利润,已付5万元的收据都在被告B手中,是否可以让他出示?
原告提出:被告B所提出的3万元,如果抵扣原告标的的10万元,那么原告没有收到被告B给原告的利润5万元只收到2万元,3万元没有收到是否可以?
(我不想为了这3万再打一次官司!谢谢各位帮助!)

被告B提出第2份反驳证据:原告妻子在07年8月收到被告B支付的5万元,这5万元要抵扣原告提出的标的10万元
原告提出:这5万元是收到了,但是这5万元与本案无关,这张收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被告B送来的人民币5万元整(D大厦1803室装修和家具25000元整,D大厦工程利润

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有些地方说也不是很明白。但对于该案件办案思路可以结合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来处理:
1、第一步,作为原告,你有要举证证明被告B应向原告支付这笔没有计算在总结算上的10万元。也就是说,你只要证明对方有义务支付该笔费用即可。
2、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对方可能提出抗辨,说已经支付或部分支付你诉讼请求10万的款项,但则该部分事实证明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案件中,对方提出两份证据,3万和5万的证据。如果该证据所证明原告确实收到过该款项,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原告方,即证明该笔款项不是对方所抗辨的该款项属于你诉讼请求的10万款项的一部分。那么原告要向法院提出证明该款项到底是那一笔,以及相关事实和证据。如果你能证明该款项与你主张的请求没有关系,则对方抗辨不会支持,法院会最终支持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