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我工资,过了仲裁期怎么办,在仲裁期口头承诺过给我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5:44:41
我和原公司2007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于今年三月我提出辞职,原公司也跟我解除了合同,但是还拖欠我6个月工资。并且一年的保险未入,我想起诉,但不知道如何举证,工资发放记录都在公司,社会保险证明是不是到劳动社会保障大厅去查询??而且解除合同时候也未达成工资支付的书面协议,只是公司老总口头承诺清明节支付,清明节至现在多次给他打电话,但是总以公司没钱为由拖延(可能公司真的周转不灵,因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两个月多的工资未发),我是学法律的,条款和起诉书都没问题,只是在举证上犯了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我举证,但是有人说举证责任在公司,到底怎么举证阿,我需要提供什么啊???
请各位大虾不吝赐教~~~!
我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是否等于因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那么我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中心的证明就行了么?
解除合同已经超过60天了,但公司老总承诺过清明节结算,后来多次电话,总以没时间为由拖延,我没有录音,只有通话记录,不知道能不能作为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
我知道仲裁期已经改为一年,但是要求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我想我应该想办法搜集证据吧

你是学法律的,你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强势群体的单位就负有举证权,如果他们在举证期限未能举证,他们将承担败诉结果,
  另外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提供以前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中心的证明就行了

  仲裁时效已由原的60天增加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24104&key=%D6%D9%B2%C3

你的时效没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应该好好看看,仲裁时效已经改成1年了。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在于是你辞职还是公司解聘你。而在于你客观能提供什么就提供什么,属于存在公司的证据自然该公司举证。而你只要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就可以了。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