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00:29
某公司派业务员李某于2000年7月20日到某市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风雨衣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500件,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到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1、关于签章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贸易公司未盖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尚未成立。
2、关于“发货”问题:
贸易公司电告“发货”及服装厂发货并办理托运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呢?个人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如果说书面合同未成立,那么贸易公司“发货”应视为是一个新的要约,而服装厂发货手续应视为是承诺。按照《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服装厂办理托运手续应视为履行合同,由于贸易公司在服装厂办理托运手续时才发出“请勿发货”的撤销表示,因此,该撤消是无效的。
因此,个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