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常识的问题,难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6:32:47
荀某曾于2004年2月8日从张某处借得一万元人民币,当时答应一年以内偿还,但是过期后一直没有偿还。张某于2007年3月10日正式向法院起诉荀某,要求其返还这一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 假定张某曾于此次起诉前一年就以相同的纠纷提起过一次诉讼,但考虑到不便撕破脸皮,于是本起诉后不久就撤诉了。那么
A法院将支持张某的全部请求
B法院将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
C法院将判定荀某支付本金一万元,但不必支付利息
D法院将判定荀某支付利息,但不必偿还本金一万元

请给出理由。谢谢!

关于民间借贷,民诉法规定有还款期限的应在期满后两年内予以起诉,超过时效就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还款期限的,可随时凭借条起诉,不受时效限制。根据你说的请款看,张某因该在2005年2月8日后的两年内提出诉讼请求,也就是2007年2月8日前提出诉讼请求,否则就是超过诉讼时限,法院不予受理。你说的时间是2007年3月10日提出的诉讼请求,从这里看是过了时效了,但是你后面假设张某在这一年前提起过一次诉讼,那时间就是2006年的事情,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对自己的债权的主张,那么时效就变更为2006年的起诉这天开始的两年内计算,虽然撤诉了,那么他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力的一种保护,而不应该视为放弃,是一种追讨债务的行为。根据之前的诉讼程序,张某的债权得以延续,所以2007年3月10的诉讼就没有超过时限,据此,没有超过时限的借款诉讼法院会依法支持。张某将会得到法院:A法院将支持张某的全部请求。的判决结果。利息是从借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到借款结清为止。
起诉又撤诉不影响对利息的给付,换个思想就是:虽然张某撤诉了,但是,荀某并没有还钱,所以利息仍然要他支付。

法院将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不管是否以前曾经撤诉,双方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