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8:46:43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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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理解一下,举个例子
去买东西,传统的说是个债权履行行为。按照物权无因性,就把这个交易行为分为三个步骤
卖方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买方转移价款的物权转让行为,卖方转移物品的物权转让行为
无权独立性和无因性就是说,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物权效力。
比如,交易发生后,发现卖方是偷来的赃款,也就是说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那么这个效力不影响已经发生的物权转让效力。卖方赔款给物品的合法主人,主人不能追究物品,因为物权独立性,买方已经取得物品的所有权。物权无因性我国不承认。但是我国有善意保护制度,完全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理论上理解一下
独立性主要是指物权的转移不依赖于其他关系的发生,尤其是指债。
这个在买卖合同中表现得很明显
关于孳息和风险的转移并不完全和所有权的转移一致,特别是在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拟制交易的情况下表现的更为明显。由此可以论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而无因性相对好理解些。就是物权以公示方式加以证明。具体的公示又分为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和动产的占有公示两类,但无论是哪一种,只要公示了,就可以让第三人相信该物的所有权归属,在接下来发生物权转移,就不考虑其物权取得的原因。
所谓无因,主要就是取得物权的原因不作为考量物权合法性的标准。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商品买卖而制定的

朋友你好啊!你也是法律学者吧.不好意思,今天可能帮不上忙.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有一定难度.我没有办法一下子系统的回答你,过几天给你答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