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00:17
因为总公司在深圳,不缴纳地方税,分公司所在地(广州,上海等)是要纳地方税;总公司在进行07年清缴汇总计算所得税时是应该连同分公司的地方税也一起计算缴纳?还是应该分公司自己缴纳?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快D回复一下,谢谢!
不好意思,我说的是地方所得税.广州分公司核税所得税率是33%的,深圳总公司免征地方所得税;所以不知道减免优惠是不是按深圳总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不用缴地方所得税?

07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由总公司汇算清缴的.
从08年第一季度开始由各分公司按比便就地预缴.

总公司汇总的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而已.各分公司在地方上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建税等还是要在分公司当地缴纳.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根据公司的利润来清算的,和地方税没关系,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如果不是的话总公司应该合并报表,计算出总的公司利润,然后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地方税是在营业场所当地征收的营业税等其他税金,它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执行,你分公司在广州,上海等,就要根据当地的地方税征收,这个是没办法之事,不能因为总公司在深圳而改变.

外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只是指30%部分,3%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是不汇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而关于汇总缴纳的规定都是指的“企业所得税”
从财政体制上讲,地方所得税是地方收入,深圳的优惠政策显然不能对广州的地方收入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