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诸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5:02:13
我于1997年生病不能工作,治疗半年后,虽病情稳定但却不能胜任原有工作。向单位申请换工种,单位答复是等到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我的合同是今年11月分到,剩下几个月单位要相关部门找其它事情让我混到合同期满,拿当地最低工资,因此,目前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希望各位能够帮忙解答。
1、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继签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2、我已知道经济补偿是解除合同的前12个月的平资工资。那请问如果我到11月份不和单位签定合同,那我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病假工资只有300多元,这样算合法吗?
3、现在我已没请病假,但单位为了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是要等合同到期终止,这样做是否对我有不利?

单位这样做是否是为了逃避不给医疗补助金和把平均工资降低(因为现在不请病假,却让我每天报到,给我最低工资)?如果是这样,我应该怎样保证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如果问题采纳追加100分

1、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继签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合同期满不续签,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2、我已知道经济补偿是解除合同的前12个月的平资工资。那请问如果我到11月份不和单位签定合同,那我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病假工资只有300多元,这样算合法吗?

  不续签,没有补偿的。

  3、现在我已没请病假,但单位为了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是要等合同到期终止,这样做是否对我有不利?

  对你当然不利,其实单位是在逃避给你新工作岗位的责任,而任由合同到期。所以,你应该给单位提起书面请求,要求调整到合适的职位,这个可以作为起诉单位的证据。而且,一定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合同到期后就麻烦了。

  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楼上两位意见实在不敢苟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1、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继签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第5项)所以不必顾虑你第三个问题。
2、只要实发300多元不低于你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意不是基本生活费之类的名称)且符合单位的相关制度就是合法的。
3、单位这么做可能是让你主动辞职,以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其他目的他都达不到。
4、你有权知道单位适合你的工作岗位目前还空缺的有哪些,并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调整到相应岗位,单位同时也有权对你的身体状况做一个评估,以此确认你是否适合此岗位。但是上岗后,合同到期,单位也可以终止合同了。
4、现实很残酷,你只能争取到以上权益上,因你实际上已不参加生产经营工作,且不是工伤,单位也要维护企业的权益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