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懂劳动法的帮我看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11:52
“如在本公司离职(无论任何原因)在两年内都不得在北京市内或北京周遍城市从事本公司类似产品的经营也不得在与本公司相同业务产品的公司任职,如违反本条规定违约人将赔偿本公司至少二十万元的违约金”。
这条规定合理吗? 如过在这份合同书上签字法律于以生效或肯定吗?

这条属于竞业禁止,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比如手上有客户资源,如果从事同类工作可能会给原公司造成损失。
这个条款一般有效,但是要根据你在公司的职位、作用和所知道的商业秘密等综合考虑,如果不涉及商业秘密,这样约定在诉讼中是得不到支持的,就算设计商业秘密,如果没有可能造成那么多损失的话,这样的约定数额也过高,诉讼中也会考虑的。

的确这些约定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是是否约定的金额是天文数字,需要与你的实际收入相比较;另外,二年内不到原先行业从业,但是原单位需要发放给你最低工资,若没有的话,当初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