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观念中比较重视天赋人权,请问谁有这方面的例子啊,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38:16

天赋人权,并不是说“天”给了人生存的权利,而是说人权(主要指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自然而然、理所应当获得的,是“人生来既有的”权利,主要的意思是人一出生就自然地享有“生存下去”并“追求更为美好的生活”的权利,天是指“自然地享有”的意思,与有神论无神论无关,强调的是一种天然享有的自然属性的不可剥夺性,而非法律属性。
而君权神授,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上天、是神赋予的,所以他的统治是合理合法的,这才是通过神权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补充意见:
“自然享有”这种观点是以自然法的观念体系为基础的,指的是在私有产生之前,整个人类社会完全由自然法则来调整,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人出生之后,自然赋予人类理性与机会去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人权从根本上就是人类天然而享有的,这种自然属性是不应该被剥夺的。

天赋人权

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亦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主张放弃全部权利;洛克主张放弃部分权利,如惩罚他人的权利;杰佛逊主张保存全部权利,缔结契约,成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主权者。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其理论观点也被载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