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问题?专家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26:50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问: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吗?不用对此向法院专门认定吗?可以拿以前的认定结果作为撤销依据吗?
嗯,真的非常谢谢大家。我的疑问是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驰名商标在个案中被认定完毕,效力也就立即终止,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持续性。所以第十三条的规定,让我产生很大的疑惑,既然是个案有效的,就不可能直接作为撤销厂商名称的依据,而需要本案认定的话,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却没有资格认定,又怎么直接作出撤销的决定呢?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驰名商标在个案中被认定完毕,效力也就立即终止,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持续性。这个是对的,但是,驰名商标被认定后,该认定结果即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得到相应的保护。注意,这里只是作为参考依据而已,并不代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必须认可,如果你要求撤消企业字号的那个企业对你商标的驰名提出质疑的话,你就必须提供相关驰名的具体证据来,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我前一阵看到一个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院内部的一种解释,驰名商标被认定后三年内一般相关部门都会认定该商标驰名,无须提供任何其他证明,但是有他人提出异议除外。你提的这个问题事实上还是各界争议的问题呢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处理。

你已经是驰名商标的话是不需要法院另外专门认定的,如果以前的驰名认定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递交,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认可就不好说了。

是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你应该向该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一般就是其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撤销其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用专门认定,但你可依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做出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