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产生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39:44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那么承租人乙未经过出租人即所有权人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丙,会导致何种后果?
1.如果丙明知乙未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签订合同是否就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丙误以为乙(其运用了欺诈隐瞒事实的手段)就是所有权人而订立合同,是否属于可撤消合同?另外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狭义无权代理?假如是那么合同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甲追认才生效。请问到底是可撤消还是效力待定,甲和丙到底有哪些权利
1.如果丙明知乙未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签订合同是否就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如果丙误以为乙(其运用了欺诈隐瞒事实的手段)就是所有权人而订立合同,是否属于可撤消合同?另外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狭义无权代理?假如是那么合同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甲追认才生效。请问到底是可撤消还是效力待定,甲和丙到底有哪些权利
1、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属于合同无效。如果最终出租人认可后,可以有效的
2、若采用欺诈、隐瞒事实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是可撤销的,丙方有权撤销。同样这个合同对甲方也无效。只要甲方不承认的话,这个合同就无效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 不属于无效 属于效力待定中的无权处分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该合同有效
2 属于可撤销合同
1.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由权利人的追认才可以生效,而权利人只有一个,其他当事人只能被动等待权利人的追认。追求的价值是通过追认是合同关系稳定,具有积极性。
可撤消合同中,当事方都可以撤消。追求的价值是通过撤消权的行使杀死不稳定合同,保护撤消人的利益,具有消极性。可撤消合同范围是有限制的。
本人认为,本案属于可撤消也属于效力待定,乙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甲可以行使追认权,丙可以行使撤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