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可能被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4:32:05
2008年4月22日,我们大学朋友一共是5个人去KTV唱歌,其间我们两个女孩子上洗手间,我进去了,另一个女孩子没进去,等我出来的时候看到有个醉鬼对他耍流氓,我就去制止他,然后拽着女孩子回包间了,回去之后,她就跟3个男孩子说了,当时他们3个就要出去找,但我们没让去,也就算了,可是也巧,等我们玩完出去的时候,在门口又看到那流氓了,那女孩子从他身边过的时候挺不自然的,有个男孩子就问:"是不是他?"我们说不是,他又问:"是不是他?"然后就说:"你个流氓,跑这来欺负女孩子."就一边说着一边飞起一脚把那男的踹倒了,然后另两个男孩子也上去,也就一人踢了两脚,也没往要害部位踢,而且时间也很短,然后就要走了,那流氓从地上起来了,就骂人,可能是骂到他妈妈了,他平时最忌讳别人骂他妈妈,所以回头就又给了他面部一拳,那人又倒下了,后来我们就打算回去了,看那男的起来了,又往歌厅里面走,我们后来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都正常上班去了,到下班的时候警察就找到我们说后来那人被发现在离事发地点有400米左右的距离倒下了,报告公安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到中午没抢救过来死了,后来尸检报告说是因为外力作用导致的颅骨骨折引起脑出血死亡,他们现在已经被批准逮捕了,我想问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走后那人又被没被人打或者又发生了什么事,那就一定是他们打的了吗?还有就是他们这案件有可能被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吗?后来我朋友那最后一拳头就能判定他负主要责任吗?那个死者家里没有父母,妻子也和他离婚了,只有个未成年的儿子,后来来要钱的来了7,8个,有他老丈母娘,他叔辈哥兄弟等,如果他们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要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的话,是不是应该又法院进行调节,然后同意不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那他们又能少判几年啊?
但是他们打那个人也是因为他对我们那个女孩子耍流氓啊,这个死者也有错啊,当时他们只是想着他耍流氓感觉很气愤,根本就没有时间去想我可能把他怎么样了,更不可能希望他死啊,而且我想问在我们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公安局的日恩根本就没告诉我们那个人死了,就说那人想讹我们点钱,然后我和那女孩子在录口供的时候就跟实际的情况有出入,公安问是谁先动的手,我们想也没多大的事,我们还都是好朋友,我们俩就都说的是他们一块上的,然后还有那个死者耍流氓的程度,因为毕竟是女孩子,觉得也没多大的事

一 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你们走后发生什么事情的话 你朋友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 主观上存在故意
二 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三 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赔款是不能减轻处罚的
四 可以提出减轻处罚 如自首 坦白 认罪态度 犯罪目的 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失伤害致人死亡肯定要负刑事责任,不过死亡人的死因如果真的是因为你朋友殴打导致,责任肯定要承担大部分。
这个公安已经立案了,法院就不能民事调解,毕竟已经转为刑事案件。
如果你们积极赔偿,因为你朋友属于过失又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有期2~3年就可以放出

首先,你朋友的情况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死者的死因与你朋友的打斗有直接关系,那么你朋友有可能被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
至于你说死者的家属向你朋友要求赔偿,他们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由于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责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就算你朋友赔钱也不可以免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免予起诉的情况除外。

法院判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也不一定就是你们打死了他。请个律师吧,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你们也能了解被涉嫌的罪名。如果证实确实是最后的人致命的,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调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儿子和死者的父母,兄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部分可以调解。积极赔款不是法定的从减轻处罚。但是 坦白 初犯 等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就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希望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被判三年以下可以缓刑。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