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不辞而别,可否用他们未开的工资抵扣他们因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1:11:22
解除劳动关系送达书


根据****有限公司KQZD/C-13-1.0-2004号文件《考勤、请销假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接此送达书后15日之内到****有限公司办公室办理工作移交事宜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视为本人自愿将工资抵扣为因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此送达书一式两份:个人、企业各执一份。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以前的那个《企业职工奖罚条例》是不是就失效了啊,敢问一下

时效设定 应该问题不大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非因工作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在合同期内辞工,由双方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用工资抵扣违约金,所以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
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扣除的工资不能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总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希望可以帮助你!!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