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不是法院不承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0:03:00

公安机关的内部鉴定只能对内服务。不能对外。如刑事案件可作为证据。
伤残鉴定是民事案件的鉴定,理应当由合法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来鉴定。不会采纳公安的。

公安机关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法院不予认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申请伤残鉴定,当事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属于单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等于剥夺了对方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因此必须双方都认鉴定机构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法院才认定。

只要进行鉴定的法医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做出的,法院都会采信。

伤残等级鉴定是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好似不是公安机关出的。
另外,法院多数时候把这些都作为判案依据,但并不一定是全部。

在办案时做的伤情鉴定,法院是会将其将证据使用的。任何证据必须经审判程序质证才能做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