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7:13:49
男、女双方提出协议离婚,主要原因是男方不正干,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有一6岁男孩,女方有固定工作,协议内容是这样的:
1.男方具有抚养权;
2.女方具有孩子的教育权力,也就是说关于孩子教育的问题女方说了算。
3.关于孩子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4.孩子上学期间随女方生活(周一至周五),因为女方要照顾孩子上学,但节假日、周末要回到男方处;
就这样的协议,如果双方都同意的话,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协议对于女方来说有什么不好的地方,请中肯地回答!谢谢!
请法律界的老师们赐教!谢谢!

约定不是很明确,容易产生矛盾,应该是:
女方抚养子女,男方付抚养费每月XX元,教育问题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来解决。
探视权:是节假日、周末要子女至男方处,由男方行使探视权。

这样的协议应该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在经过民政局登记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