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合同法预期违约、实际履行和禁令的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05:30
各位大哥帮帮忙~很急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合同履行原则之一。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给付金钱或其它办法代替的履行。它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要求当事人首先应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式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给付来代替;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即在支付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确立实际履行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保证供给,防止一方任意违约,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但贯彻实际履行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绝对地按原标的履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例外,即在坚持实际履行已无实益或必要时,可允许以其他方法代替履行。如特定物已灭失,实际履行已不可能的;规定不能履行只赔偿损失的(如货物运输法规一般规定货物毁损时只赔偿损失);由于债务人迟延或履行质量不合格,债权人不再请求履行而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的;实际履行耗费过大,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