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结算工资时签字了 以后还能索赔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6:16:47
从2007年十月下旬入职,当时签订的试用期合用为一个月.可至今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这个星期一,突然被告知上周办公室评分成绩最低,可至今没有公布分数.也没有告知具体哪一项做得不好.我要求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可是单位要求近几天交接完毕走人.于是我要求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单位却不结算完整工资,找各种理由从中扣钱.工资条上基本工资为2000,现在却说是财务失误,基本工资是1200,其他的是各种福利.
今天上午财务去给我的工资卡打钱,想问如果我在工资单上签字,日后是否还可以索赔?公司没有为我们买社保.合同一拖再拖.我是否可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每个月双倍的工资.这和我现在要签的工资单有关系吗,会不会因为签字就等于默认赔偿金额.如果我想索赔,应该想什么部门求助?还是直接通过律师起诉

1/你可以签字,同时在旁边注明:本人不认可工资的计算方式,保留向劳动部门申诉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单位没有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按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你的维权方式: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或通过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免费的)

  3/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辞退你,应该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另外,你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按照第46条第3款和第47条的规定,应该再支付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合计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共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4/按照第82条,单位从1月份起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是从新劳动合同法生效的08年1月开始计算,合计4个多月(5月份按照实际工作日期计算),应该补:2000*4+5月份实际工资

  5/单位没有给你买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补缴,由劳动部门责令缴到社保帐户,你个人缴交的部分,你也要出.如果想避免麻烦,可以把单位缴交的部分,按金额折算给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