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每月满勤都为26天,不足26天扣300元,我4月份上了25天,老板就要开除我,我该如何处理此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7:38:57
我2005.1.11到单位上班的,去年才签的合同,为全日制的合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星期起码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所以你们老板要求每周6天的工作日并没有违反法律。 《劳动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开除劳动者。但是你的状况根本达不到被开除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的劳动合同就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知道你与你的工作是属于哪一类的劳动合同。希望你能告知更多情况以方便解答。

  补充: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你可以选择获得救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2.5x2=5即你可以获得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因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结论: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在得到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ps: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