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09:43

楼上答非所问啊,别人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之处,你缺说申报表的不足支出。
1.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下面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制度由此确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向记者表示,从税收征管体制和预算分配体制来看,这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匀。
2.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不方便掌握。
3.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还不完善,有待总局下文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缺陷

(一)捐赠方面的缺陷新申报表对捐赠扣除作出了如下变化:(1)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会计利润;而新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2)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扣除的捐赠数额。这里存在“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如“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从上述变化可知,新纳税申报表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规定,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笔者认为此处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而上述规定将所谓的“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制表人在表格里将捐赠分成“1.5%”、“3%”、“10%”、“100%”几类是不妥当的,“100%”与“1.5%”、“3%”、“10%”不应并列。所谓100%指捐赠额的100%,而1.5%、3%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