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企业固定资产退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0:38:50
符合财税[2006]156号文件,请问我们是今年新办企业,没有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那么购进固定资产今年能退税吗?请回答的具体一点

财税[2005]28号《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当年新设企业因无上年数,未设立公司前的增值税额为0,不适用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7〕 75 号)等相关规定,只要你的单位属于文件规定的地区和行业,新办企业可以选择固定资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那么按照文件规定,由于没有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只能作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放在相关科目上,待有新增增值税额之后,再申请退税;另外到年底,如果当地国税水手收入完成较好,在不考虑增量的情况下,会给予一定时期的退税,2007年湖北省在完成全年税收入库计划的情况下,对2007年10-11月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没有考虑增量的情况下给予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