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是在什么时候转变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1:21:15

从侦察机关立案开始,涉嫌犯罪的人员即称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称罪犯),这样的称谓一直沿用到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交公诉机关(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止,法理上在审判判决前都属犯罪嫌疑人。
  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如则对犯罪嫌疑人转换了角色——被告人。至至则称之为被告人了,审判结束,定罪量刑了则转换为罪犯或服刑人员。

检察院向法庭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时候,法院一受理就是被告人了。

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没法转变。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作案嫌疑的人,审判前,由公检机关依据主观意识划定,直到调查取证,提起公诉,诉讼结束。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后,若认定有罪,则称谓“犯罪嫌疑人”被称谓“罪犯”取代。若公检机关调查中排除了作案嫌疑或审判团认为证据不足或认定不构成犯罪,则“犯罪嫌疑人”这一称谓也随之取消。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公诉案件的特有名词。
被告,是指庭审中被对方要求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或伏法的庭审方。它可存在公诉庭审中,也可存在民事庭审中。
公诉案中,庭审前,公检机关调查的对象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被告”。庭审中,既可叫“犯罪嫌疑人”也可叫“被告”。庭审后,只能叫“罪犯”或什么也不叫(叫名字)。
民事庭审中,被告只能叫“被告”不能叫“犯罪嫌疑人”。

进入审判程序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