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关于所得税会计的若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6:36:51
1、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题:这里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按照150%摊销是否可以理解计税基础就是150%呢?这里是否要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接收非现金资产捐赠,税法允许分在五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接收捐赠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广告费用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等问题,是否可以按照开办费用就行处理?

谢谢,问题多,实在弄不清楚。谢谢!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

1、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原值 - 累计摊销) * 150%,或者: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 原值 * 150% - 累计摊销 * 150%。

由此造成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果准予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由此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3、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因超过当年税法准予扣除限额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