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acco125125 老师: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20:14
老师,你好!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30号)指出:

一、纳税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的标准计提或者缴纳属于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重新申报。Nwg理道财税咨询网
二、纳税人在2008年度内补计缴2007年度应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财务会计核算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并且年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须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请问老师,如何理解上述第二点,我觉得不应该再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老师,我的理解是,补缴2007年度的税金,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调整其“未分配利润”。这样的话,该笔支出会计上调减了2007年的利润,税法上2007多缴了所得税,应申请退款(如果汇算清缴已结束)。同时,该笔支出并没有入2008年的成本费用,应该不用调整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啊?

老师,那么补缴的税金,按照正确的做法,是这样做吧?
1、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直接调减2007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2、调减2007年所得税费用,以及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2008年不再对该笔支出做出纳税调整。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里,暂且不展开讨论上述错误的会计处理。从题中表达的意思来看,即如果在2008年补交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款不能从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纳税人补交的该城镇土地使用税最终计入了当期损益(即:题中“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充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的做法是错误的。正确地做法应当是: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抛开这一错误不提,原题中的意思就是:补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当期损益(即:题中“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不论是否补交这笔税款,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受影响,或者说,补交的该笔税款,不得从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按照正确的会计处理进行会计核算的,则补交的税款没有计入2008年度的当期损益,所得税计算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至于该税款是否能够调整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原题中的意思,准予调整,重新申报。

他说的没错,因为照他的做法,其实是将多交的税金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而"本年利润“是用来核算你2008年全年利润的,这样的话就相当于增加了本不应属于2008年的费用,降低了实际利润,所以你在做2008年汇缴的时候要做纳税调增,其实你也可以在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当月,就把它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这样就不会影响你08年的利润了,到时也不用调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