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5:24:12
书上说:“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应收项目。”可书上还这样说:“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如果这样作分录的话,那么原来确认的“应收利息”怎么办?我觉得应该做这样的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不知我的想法对不对?请高手指点一下。
另:这些内容是08注税书上的。

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1、在购买时即知道含有未付的股利或利息,那就要计入应收项目。
2、在购买时不知道含有未付的股利或利息,而实际收到时,确认是购买前应付的股利或利息,这时要冲减投资成本。

这两种情况并不矛盾。

我觉得也有点问题,是不是书上错了,我同意你的想法

这个问题从去年争论到今年了,有意思啊,呵呵

第一句话,没争议,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是应收未收的利息,不应做为资产的成本,而应单独作为应收项目确认。

第二句话,还是根据第一句来的,即在确认资产时,将上述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资产成本了,现在收到了,应该冲资产的成本,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说的很明白,购买时应收未收的利息不应该计入资产的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