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无故调岗降薪,是否有法保障不被降薪等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7:38:47
本人是2007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至今公司仍未把劳动合同给一份我。
在2008年6月6日公司部门领导人向我提出:“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该部门无法容多一个人,要求我调岗,但调岗的同时工资也相应降低。”因为我原先所有的部门是营销部,原先工资=底薪+提成+奖金+通迅补贴-社保-个人所得税,有过去前十二个月(其中有20几天的请假时间是扣钱的),公司打到我工资卡上的平均工资是2200元/月。现要求调去的新岗位工资=底薪(不变)+绩效资金(看公司效益而定,是底薪的10%至30%)-社保-个人所得税,一个月下来也只剩下1500元/月了。
请问:
1、劳动法是否有保障员工在无犯任何错误,又可以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被调岗,但不可以降薪的规定呢?
2、我被调到新岗位,我的新工资标准是否应该以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呢?
3、我是否可以以调岗降薪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其索取经济赔偿呢?如果可以该如何赔偿我呢?
对于第2个问题,新岗位工资标准以我前十二个月在公司服务的平均工资为准,是否在劳动法中有提及??是属于哪一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你可以先要求单位向你提供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查看你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注明你的工作内容是营销部,如果明确了你的工作内容是营销,那么现在公司在没有和你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你去其他部门就是违约,你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

至于赔偿,你这个例子并不涉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之类的,到时候劳动仲裁委会有裁决。

当然按照上面的叙述,新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公司给你变换新岗位已经是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