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9:28:23
甲公司是台资企业,于1997年在大陆某省注册成立,注册商标“AAA";
乙公司是台湾企业,于1980年在台湾设立,注册商标也是“AAA”。
两家公司属同一行业,产品相同。
乙公司此前一直在台湾经营,没涉及大陆市场,但最近几年在大陆开设分公司,在大陆销售“AAA”产品。

请问:
1、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2、如何索赔?

楼上说的法律依据有点过时了吧。
1、构成侵权。商标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但这个“中国”的范围并不包括台湾、香港等特别行政区。反之,在台湾注册的商标权利并不当然及于中国大陆,也就是说台湾企业要想在中国大陆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要享受商标专用权,则必须向中国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并获批准后方可。按照你说的情况来看,台湾企业应该没可能注册到了,因为已有甲公司在先注册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乙公司在中国大陆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甲公司的侵权。除非是乙公司的商标已是世界驰名商标,同时还要看台湾和中国是否有共同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不过这种例外应该并不多见。
2、索赔:《商标法》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2鉴于商标专用权人因商标侵权所遭受财产损失难以量化,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第53号“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的解释,本案中,乙公司可以按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甲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扣除成本外的利润作为赔偿额,乙公司对此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