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租纠纷,房东坚决要求多付两个月房租,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6:49:43
我和房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每月500元,到2008年2月份已到期。之后房东要求加租,按每月700收取,我们达成口头协议,未签续租协议。我续租一段时间觉得负担不起,在住到4月底的时候电话通知房东要求退租,由于搬迁需要时间,我承诺5月4日前搬出,当时房东也同意了,并告诉我将钥匙和未结清的房租交给某某人,当时我要求交给他本人,由于他住在外地,他说暂时没空就不了了之,后来也没来检查房屋收取钥匙收取房租。
我现在是按当初通知房东的时间按期搬出,但6月8日房东以未当面检查房屋,我未结清房租交出钥匙,退租未完成相关手续为由要求我付5、6月的房租,这样是否合理??后来我答应我能接受的最大限度就是5月交半月房租,房东坚决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就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之时起,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订立合同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还应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解除租赁合同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适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你们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事后又不能协商一致,因此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法律只是规定了出租人的提前通知义务,没有规定承租人的提前通知义务。但是按照习惯,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你已经通知了房东,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搬出了,所以你只需再补交5月份你搬出之前那几天的房租费用即可,对于房东的无理要求,不用去理会。

今天我也遇到这种事啊~~没办法~~你只有般啊~~他不签你有什么办法~~我自己花了近6万元装修费··转让费~~合同一到期就涨~~现在的生意好 难做~啊~~房东就像地主一样~~我们好惨哦~~当老板就跟房东打工~~~~~没有法律了~~能压一压房东~租金不涨啊~~~我这里没人~~~涨了1000多一个~月~~~我现在好烦~~他4栋房子~~每栋70的使用权利~~你看看他一年要挣多少钱啊~我们小店能挣多少啊~~深圳不要来~~~~我血本无归拉~~~白做了~~法律~~不能管管吗~~~

我也有类似的经历,很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