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35条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04:5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问题1:“经依法处理”是依哪一法来处理?一般如何处理?
问题2:“再确定使用权”,政府或国土部门如何确定使用权,是否应该确定给现土地使用者,还是应该由政府收回?
工作中,我经常遇上一些案例,一些土地使用者违法占用土地(在82年之后),也不见怎么依法处理了,就报政府要颁发土地证,如此行为是否过于混乱?是否也鼓励了违法乱占尚未确权土地的行为?恳请高人联系现行法律法规给予指点,不限感激!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解读: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不得转让。“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要依法收取土地使用费。
1.“经依法处理”是指依照中国所有现行有效的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
2.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总的原则: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需要使用的等要收回,其他的一般确定给土地现有使用者。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不得转让。“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要依法收取土地使用费。
1.“经依法处理”是指依照中国所有现行有效的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
2.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总的原则: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需要使用的等要收回,其他的一般确定给土地现有使用者
3.“也不见怎么依法处理了,就报政府要颁发土地证,如此行为是否过于混乱?是否也鼓励了违法乱占尚未确权土地的行为?恳请高人联系现行法律法规给予指点,不限感激!”你刚参加工作吧,给政府干事,不要过于认真,不要较真,这种现象很常见的,你考虑过这背后的潜规则吗?(人家敢乱来,又不会出事,肯定是走了关系,塞了钱的,要有眼色……),“难得糊涂”啊,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