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条件如何设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0 18:46:10
我是初哥,请指教!
1.信用证的支付条件可以任意设定吗?还是只能附货运单据?
2.比如我是贸易公司,我在香港收货,在国内向客户交货。信用证由我向国外客户开出,但我希望信用证上的支付条件能以国内客户签收单据为准,能做到吗?
3.外贸合同上规定有5%的溢短,那信用证的支付金额上能不能设定根据这5%的溢短进行浮动?

采纳以后会再加分,比分数更重要的是我对你的感谢!!!

1、现在的信用证做的都是跟单信用证,对方向银行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就承当了付款责任。单据都是通过银行来处理的。
2、向你说的那样操作,应该做不到。是不是信用证一定要由你开出来呢?如果不是的话,那么可以让你们国内客户开可转让信用证给你们,你们收到国内客户的信用证后再把他转给国外客户。这样的话国外客户所交的单据最后是得提交给国内客户的,也就是国内客户承兑或议付了单据后,国外客户才能收到货款。
3、如果没有在信用证上注明的话,一般信用证允许有5%的浮动,你可以根据你们的需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浮动额度。

普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主要的有:
1) 用的情况不同:前者是在贸易正常时用,而后者则是买方
拒付后自动生效。
2) 用的贸易方式不同:前者用于正常的货物买卖而后者用于所有的贸易。
3) 开证的原由不同:前者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而后者则不一定。
4)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同:前者必须提交商业单据而后者可以不提交但需要提交拒付证明。
5) 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前者的风险小于后者。因为后者的开证行不一定有商业单据,开证行风险较大。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
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
希望采纳

加分无所谓啦,只要能帮到你就可以了。
问题1.信用证(L/C)条款在常规贸易情况下,条款一般比较简单和通用。如大宗货物或特殊商品就按照具体情况设定,但条款必须得到出口商的确认方能成立,不然贸易无法进行。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殊条款说起来就要上大课了。但L/C里可以附除货运单据以外其它单据。
问题2.如此做法是多此一举,L/C是银行信用,一旦进入贸易实施状态,进出口双方的信用都由开证行承担,只要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做事就没有问题。你可以把信用证的定义看一下。
问题3.可以。
如作为常识问题了解,我这么说可能有些简单。
如果你真的有贸易合同在手希望你谨慎行事。
如不明白希望能提出,看能不能帮dao你.

信用证可以设定不同的付款方式,但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