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急,进行劳动仲裁的可行途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3:28:05
6月12日问题
1、现在我在3月26的辞职怎么算,我应该怎么办。
2、现在劳动仲裁时间过了没有,应该算在什么时间。
3、我该搜集什么证据,怎么走一个合法的维护权益的道路。
4、我不动法律的途径,希望能得到的回复帮助中**一、有一个合法途径**二、有具体维护权益时间尤其是劳动仲裁起止时间**三、有可依据的法律条文**。
5\劳动法有没有对辞职报告拒收的规定啊。
6\我有当时签订的合同。
7\和同是3 年,劳动保险等三险一金至今没有交一分,工资表都 是按照使用期标准做的和实发的。这个劳动仲裁能从他公司查账作证据吧。
8\在工地现场施工是不是必须要交以外伤害保险。如果没有交,是不是强制从事危险劳动,存在欺诈行为,能有什么权利申请劳动保障维护,能申请哪种赔偿。关于证据应该怎么提供,是不是只要劳动仲裁去查保险公司就可以,我需要做什么。
你好,以我个人意见您无论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劳动仲裁,胜诉机会都很大。你不但应该拿到工资、保险等,还应该拿到你老板违反试用期规定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今年5月1日起,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而且对于申请仲裁时效期也由以前规定的60日延长到一年。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
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不知道您是否能看明白法条含义: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