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的《答复》与刑法第224条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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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
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
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
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
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
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
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小心阅读,已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照高检院的《答复》是否为犯有诈骗罪的人洗脱其行为

我的意思是,无论你认为有矛盾也好,没有矛盾也好,都请以高检院的《答复》为准,司法考试就是这么复习的。
那我就给你解释得清楚一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现在学界称为诉讼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对于诉讼欺诈是否构成诈骗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为诈骗罪论处,因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法院和法官而并非只是财产所有权,像最高检的这个解释就倾向与采纳这种观点。但是也有不少学者给予三角诈骗的观点质疑该司法解释,认为诉讼欺诈也构成诈骗罪。
所以关于诉讼欺诈到底构不构成诈骗罪,如今学界是有争论的。楼主你认为构成诈骗罪是相信了后一种观点,但并不能说明最高检的说法是错误的,大家的观点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