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遗产到底应该给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7:08:23
A男与其妻子有一女儿,妻子在女儿17岁时去世。
B女与其丈夫有一儿子,在儿子8岁时双方离婚。(注意:儿子抚养权判给B女的丈夫)
2年后,即A男女儿20岁,B女的儿子10岁时,A男与B女结婚。
A男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并且每月一供的住房贷款一直到婚后几年才还清,虽然所有装修费、住房贷款均由其一人承担,但并未在婚前到公证处公证这项财产是其私有的。
婚后A男B女以及A男的女儿一起住在这所房子中,B女的儿子也经常住在这里。
十几年后,A男去世,此时住房贷款已还清。又过了几年,B女把儿子接到这所房子里长期居住。
十几年后,B女也去世。
最后,房子应该给谁?

请给出解释和具体相关法律条文佐证!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A男和B女结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房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有一部分是A男婚前所有,但他并没有在婚前进行公正。(当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又另当别论)
根据我国《继承法》可以得出:A男死后其遗产应由B女和A男的女儿共同继承,而此时B女的儿子是没有权利去继承的,因为他与A男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具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他不在《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列。
当B女死亡后,A男的女儿和B女的儿子可以同时对属于B女的那一部分遗产进行分割。
按上面的分析,A男的女儿可以得到房子的四分之三,B女的儿子可以得到四分之一。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乙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当然,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以下条件不发生的情况下:(1)整个过程没有遗嘱继承的可能性
(2)夫妻双方并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否则,使用《继承法》16条、《继承法意见》38条、《婚姻法》19条、《婚姻法解释(一)》18条、《婚姻法解释(二)》23、24、26条。

应归给A男的女儿,至于具体法律佐证还是去网页上查一查吧

A男的女儿,因为B女的儿子判给了B女的丈夫。。
具体的条款你应该咨询律师比较好吧。。

此房因为是A男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如果说能拿出证据,则此房归A男所有,由其女儿继承.如果说没有证据证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A男的父母及女儿和B女的父母和儿子共同继承,具体可查婚姻法及遗产继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十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