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46:46

一、
地域代表制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和以人为基础的选区。前者, 凡住在同一地区的选民对于该地区代表均有选举权。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划分称为地域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比较流行。在理论上议员或代表既然应该代表全国或国民全体,不应该代表特殊的集体利益,则按地为基础划分选区是按人口比例配赋名额,不应再有职业代表。实际上,地域代表都有职业的,各种行业的人都有,能反映各阶层的思想。后者称为职业代表制,尽管有上面的理由,职业选区也不无道理。职业团体往往超越地域选区的界限,各行各业利益并不能由地域划分来完全代表,即使住在同一地区的人,未必有共同的意见。有关各行各业的立法,大都是专门性问题,非地域代表所能胜任。原苏联曾在1924—1936年实行职业代表制。魏玛宪法也曾规定实行职业代表制划分选区。

二、职业代表制 与“区域代表制”(“区域选举制”)相对。
是以职业团体为选举单位,按职业系统投票选举的一种选举制度。其特点是使议会能吸收各种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才,以提高议会的工作效率。起源于19世纪末的法国,以后为各国所效仿。采用职业代表制选举议会,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议会中的一院兼采职业代表制和区域代表制;(二)议会外另设一个职业代表机关,其立法权比之区域代表机关要小。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除了设置国会代表国民、参政院代表各部以外,还设联邦经济会议,其326名代表由10个团体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