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7:25:56
黎某从杭州买回一件蓝色真丝连衣裙,价值250元,因嫌颜色单调,便在前襟上绘制了几朵白玉兰花,后在携带过程中不慎遗失.事隔两个月,黎某偶然发现这件与众不同的裙子穿在一张姓小姐的身上,经询问,称从同事王小姐处购得.在黎某的追问下,王小姐承认连衣裙是拾得之物.黎某遂要求张某返还,但遭拒.于是,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连衣裙.
问:1、谁有权取得该连衣裙的所有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这是一个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中拾得物怪胎.

新的物权法肯定了善意取得.但是...拾得物是有限适用.

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但应当支付对价.

也可以不要求返还,而向拾得人追偿.

物权法对拾得物的这一特殊规定,戏弄了善意取得的本质--法定取得之原始,无因性.

不过既然这样规定了,本案中,回答如下:

1.黎可以将裙子拿回去.[时限2年内]
因为物在召唤他的主人.[法条参见物权法]

2.本案法院应当支持黎的诉求.
理由就是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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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哈哈.具体还可以想想张怎么办,所以经营场所买东西,很重要,另外,遗失物是个老虎屁股...

1 张小姐不知道王小姐是拾得的话 张小姐有所有权
因为她是善意第三人
2 黎某应该找王小姐要求返还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