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答案(跪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2:42:20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竟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1999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1)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给付赡养费案件,如果被告不在同一地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合法。给付赡养费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3)缺席判决无效,必须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的才可缺席判决。二审法院应该就上诉双发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张二上诉无效,张三上诉有效。民事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5)张大、张二为被上诉人,张老汉依原审原告诉讼地位列明。
(6)五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答辩或者过答辩期限后,5日内将全部资料报送二审法院。
(7)原审传票送达时间错误,市中院二审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8)终结审理。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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