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老人义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9:47:56
老人有一子一女,女儿外嫁,儿子去世,女儿儿子各有一个成人子女。丧偶媳妇,外嫁女儿,成人孙子女,这三个人中哪一个应该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请列出法律根据。谢谢!!!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外嫁女儿应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均有规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法条规定,在子女仍健在而且有赡养能力时,还是应以子女为主要赡养义务人,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经济条件较好又愿尽赡养义务,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义务。
注:外嫁不是理由,其与父母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改变的。

外嫁女儿和成人孙子女应该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1、外嫁女儿和成人子女应该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