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我的公司国定假加班不给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5:35:04
08年,清明节,国际劳动节和端午节,公司都叫我加班,而且是连着几天上的(加上双休日),但是他一分钱也没给我,说什么他们是台湾的公司(总公司在台湾,上海的分公司),要按照台湾的规矩,他们国定假没钱的,然后我现在要离职了,我要把这笔钱讨回来,请问有哪位可以帮帮我,最好能够把法律中的一些明文规定帮我找出来,如劳动法等等,希望细到第几条……,帮助我解决则非常感谢,会给予加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你这公司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作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一、劳动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按照国家新规定的法定假日的时间。2008年5月1日,6月8日,9月14日,10月1、2、3日。
如果这些天加班,则工资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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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都必须支付加班费;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加班的,是否支付加班费需要予以区分,在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受《劳动法》调整应当支付加班费,其它的不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资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费计算与标准工时不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需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关于清明节加班工资的计算如何规定呢?清明节安排加班,需要在日工资基础上,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需要明确的是,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只有4日这一天,5日、6日属正常公休日,安排上班又不能给调休的,按照日工资的2倍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公休日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和调休,法定节假日不存在补休和调休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赔偿金。

只要在大陆经营,肯定要遵守这里的法律,别听台巴子的一派胡言!你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