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退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40:18
几个月前供货商已经发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也付清了货款,这个月我公司发些货物有问题需要退货,请问一下从财务的角度上看退货手续如何办理?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一、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尚未抵扣,且在当月开具,可直接将增值税发票退给开票方,由其作废后重开。
二、如果超过当期,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则到你方所在税务局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局批准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开票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贵公司取得红字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做账,红冲。
三、如果是退部分货物,就按步骤二,开红字专用发票开部分金额就可以了。
红字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装订,发票联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