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院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0:24:27
我在区法院起诉了单位,而5月份下的判决上,所适的法律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在这家单位工作了20多年,肯定不够成"试用期", 也不够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工作上更没有"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本人档案完权清白,难道还能给我安排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1:我是否可以以区法院诬陷我为由,起诉区法院?
2:如果可以起诉区法院,我是到市中级法院起诉?还是到省高院起诉,
3:不吃馒头,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只要法院赔偿1元钱.公告道歉,就可以了,那起诉费用应该是多少?
我已经提起上诉了,但是就是一审判决书上没有明确说明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那一款,我按照该条法律逐一履顺一下都不适合,第一款试用期是不够的,因为我工作了20多年,但是第二三款的情况我也没有,关健是第四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不是够成了诬陷吗?所以我有起诉法院的想法,

不能起诉法院。

在二审中应当把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向二审法院表达清楚,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是最终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你对二审判决还不服,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8、179条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不能起诉法院,即使现在的国家赔偿也没有这种程序,没有看到你的判决,不明白判决的具体情况.建议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另外感觉你对法律程序及实体法不太了解,还是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专业人事.
另外,法律服务所除外,小心被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你显然没有起诉法院的权利。如你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符或适用法律错误,你可以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而且这种案件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范围,即便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