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判例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30:43
宪法判例的概念。

一、宪法判例的产生
  判例法制度起源于英国。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例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后人习惯称之为判例法。在宪法学理论中被视为宪法判例起源的,则为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要制定国家的根本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①
  二、宪法判例的作用
  从制宪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判例在完善宪法制度、健全宪法规范体系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对宪法问题的解释、裁判构成宪法判例,一系列的宪法判例组成”活的宪法”。宪法判例可以促进宪法发展,具有阐释宪法精神、补充宪法立法、重朔宪法尊严等作用。判例是宪法新的形式,是宪法立法的延伸。例如美国的一些著名宪法判例对宪法的解释和发展的作用已超越了国界,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的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国家,由法院所作出的宪法判例最大限度地适应客观现实对宪法规范不断更新的要求,弥补不成文宪法规定的不足。如英国1670年确认的”司法独立”和1678年法官的某些豁免权等都是从判例中引申出来的。②从先例中可以确立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的规则,充分考虑到宪法的高度原则性及概括性,让先例在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的时候发挥指导作用,所以宪法判例可以让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体系得到很大的完善。
  大陆法系国家过去一直对宪法判例的效力存在争议,所以对宪法判例的采纳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但是随着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性质的宪法监督机关,面对日益增多的宪法纠纷,要想在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中找到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经过法官们深思熟虑、反复推敲而得到的判例往往能起到将抽象的理论化为具体的事实之功效。在这一方面,适当的引鉴判例主义的灵活性原则对于擅长精确、严谨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