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被补偿几个月薪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5:30:59
我06年7月和公司签订第一次合同,一年,07年7月又签订了第二次合同也是一年,2008年7月2日合同到期。
今天,6月17日,公司提出不续签,补偿我一个月薪水。

新合同法说一年补一个月,是补偿几个月的?是从入职开始还是从08年1月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并存续、至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所说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之前是否也应有所补偿要看当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劳动法》相比一个发展就在于扩大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不但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而且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你所说的情况,劳动合同到2008年7月2日到期,单位不续签就属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依照法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你的合同7月2日到期也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7月2日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相关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其他法律规定加算经济补偿金。

应当从07年7月起算,也就是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