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考试用4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2:26:08
【案例】孙某,女,38岁,某商场会计。1997年3月,孙某和某商场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某为财务会计。1998年5月,该商场的经理让孙某在双休日加班,孙某因家中有事拒绝。经理大为恼火。第二天,商场更换了孙某的工作岗位,让孙某到化妆品柜台当收银员。孙某对此不满而一个月未上班。不久,商场以孙某旷工为由决定将孙某除名。孙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委员会。
【案例】李某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人事部经理,月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原告工作岗位。2008年2月,双方之间发生不愉快之事,公司欲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关系,但又考虑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相应责任,便在明知李某家中有困难不能出差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能胜任人事部经理工作为由,自2000年月起变更李某人事部经理岗位为销售部销售业务员,月工资由5000元变更为按销售额提成。目的让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自动辞职。
问: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本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案例1】张某,女,20岁,2005年7月1日被招聘到H市的一家饭店工作,当时饭店告诉张某,试用期间每月工资450元,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800元。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2006年元月中旬,眼看张某的试用期就要结束,可以和饭店签订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了,这时饭店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张某提出异议,饭店解释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是处于非稳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双方的争议如何解决?
【案例2】某国有化工厂由于排放的工业废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化工厂决定转为一个IT企业。
周工,是化工厂的化工工艺师,自从化工厂转产生产IT产品后,他原来在劳动合同中

孙某案例:有如下错误,首先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要求双休日单位可以为其调休,孙某拒绝后用人单位应提出批评、警告等方式劝说,不胜任工作者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岗,但孙某的做法非常的弱智,丧失了它的胜诉权,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个月的时间够长了,单位决定可以用旷工为理由开除劳动者。